6月2日,重庆渝北,男子来到一彩票店后,声称自己要买彩票。店主一听有生意来了,自然热情地招待他。随后该男子在刮彩票过程中,趁店主不注意时,遂偷偷地从柜子里抽了几张。就当男子准备将偷来的彩票,藏起来时,被店主逮个正着。随后店主报警求助。
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,发现这名男子叫邓某,因找不到工作,身上又没钱,所以他平时住在网吧里。后来邓某突发奇想,欲通过偷彩票并希望能够中大奖的方式,实现一夜暴富的梦想。
据邓某供述,其于5月30日至31日,先后在3家彩票店,通过上述手段盗窃了42张彩票,总价值1000余元。令人感到意外的是,邓某竟然还刮中了830元,奖金已被其兑换,并用于还款。
目前,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。(来源:平安渝北)
那么邓某的行为,该怎么处罚呢?
实际上,《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中已经明确指出,不论是盗窃3次以上的,还是盗窃1000元以上数额较大的,均依照《刑法》第264条规定的盗窃罪,立案侦查并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,并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罚金。
也就是说,不论是从次数上看,还是从盗窃价值来讲,本案邓某的行为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。这一点,是没有异议的。
那么,邓某盗窃得来的彩票,中奖所需830元,要不要计算入盗窃价值当中呢?
其实,这也是有明确规定的。上述《解释》第5条表示,盗窃不记名、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、有价证券、有价票证的,应当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、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。
本案中,邓某盗窃的财物是彩票,从法律的角度来说,彩票是属于有价证券。即基于上述法律规定,本案邓某的中奖所得830元,应当计入盗窃价值之内的。
刑法第264条规定,盗窃3-10万元以上,数额巨大的,处有期徒刑3-10年;50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,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。
看到这里,或者大家都在为邓某,捏一把汗,如果他一不小心,中个百万大奖,那对于他来说,后果将不堪设想。其实这也是其犯罪的代价之一。
那么这些中奖后的奖金,应该怎么处理呢?是不是也和彩票面值一样,退赔给店主呢?
关于这个情况有两种意见:
第一种意见是,认为奖金应当属于国家所有,所以要没收并上缴国库。
第二种意见是,认当归还给彩票中心。
那么对此,大家有什么不同的看法么?欢迎大家讨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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